護理人員法 第37條 法規:護理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懲處 第37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