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30-1條 法規:護理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懲處 第30-1條 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予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租借予前述以外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