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
- 第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護理人員證書。二、經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
- 第10條護理人員非加入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不得執業。護理人員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第11條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
- 第12條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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