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2條 法規: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以下稱執行醫療業務),指專科護理師或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以下稱訓練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第六條所列之醫療業務。前項監督,指醫師對專科護理師或訓練專科護理師所為之指示、指導或督促;監督時,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 本條定義的名詞 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