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2條 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認證者,收取規費新臺幣一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時亦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前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者,免繳納前項規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