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10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10條 申請人對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