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6條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保健及追蹤服務,其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應。優生保健措施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依預算編列支應。四十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屬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其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