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配合優生保健措施、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