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如附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附表所定選檢項目,依財政狀況及身心障礙者需求選擇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