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第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應以書面或公告通知檢查時間及地點,副知轄內相關身心障礙團體;並視實際需要協助就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