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7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助產人員;其已充助產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一、曾犯墮胎罪,經判刑確定。二、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四、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考試及格。五、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