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59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59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助產人員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助產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助產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助產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