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5條助產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 第46條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助產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
- 第47條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第48條各級助產人員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49條各級助產人員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
- 第50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51條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
- 第52條助產人員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助產人員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
- 第53條助產人員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54條各級助產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
- 第55條助產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職員。四、限期整理。前…
- 第56條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對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有遵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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