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38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責 第38條 助產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助產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助產業務。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