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為鼓勵申請開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或開戶人持續存款,得自行或運用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其他資源,辦理下列獎勵措施:一、提供實物給付。二、辦理公開表揚。三、提供獎助學金。四、優先提供以工代賑或工讀機會。五、其他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