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救助法母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經依規定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仍不能適應者,得調整之;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調整者,不予扶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