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29條 法規:社會救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社會救助機構 第29條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三個月。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