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26條 法規:社會救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災害救助 第2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二、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四、輔導修建房舍。五、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六、其他必要之救助。前項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