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4條 申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案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執照費或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及口試費用應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