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21條 法規: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7-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1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評鑑、考核、觀摩,對社區發展工作有關人員應舉辦訓練或講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