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18條 法規: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18條 社區發展協會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得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其設置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