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18條 法規: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7-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社區發展協會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得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其設置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