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
- 第5條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
- 第6條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 第7條社區發展協會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另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
- 第8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會員代表)組成: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二、團…
- 第9條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理事、監事分別組成之。
- 第11條社區發展協會應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一、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二、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三、社區各…
- 第12條社區發展協會應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政策及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計畫及編訂經費預算,並積極推動。前項配合政…
- 第13條社區發展計畫,由社區發展協會分別配合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各相關單位應予輔導支援,並解決其困難。
- 第14條社區發展協會得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 第15條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 第16條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得經理事會通過後酌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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