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8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三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第18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