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
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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