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22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22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