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17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五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17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