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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勸募團體因故取消辦理勸募活動時,應敘明理由,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除公立學校外,其他勸募團體並應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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