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公益勸募條例母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公布勸募活動情形:一、於每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告事項及違反本條例案件處理情形。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前一年勸募活動情形統計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