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9條 法規:公益勸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9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勸募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