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27條 法規:公益勸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7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