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20條 法規:公益勸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0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