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10條 法規:公益勸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