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2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無謀生能力範圍如下: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