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支出。二、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複檢費用之支出。三、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負擔款項之支出。四、投資運用所需之管理支出。五、其他法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