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之處理,應獨立計算,其會計報告及年度預算、決算之編製,應由基金運用局將本基金之運用資料送勞保局彙辦。前項年度預算、決算之編製,應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