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2條 委託資產或保管資產之收回方式,由基金運用局決定之。前項收回之委託資產,得委由保管機構為移轉管理之處理。收回之委託資產,由基金運用局自行運用或委託其他受託機構繼續經營;收回之保管資產,由基金運用局委託其他保管機構繼續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