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5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應備下列書件: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以下簡稱評量表)。但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視為無工作能力者,免附。前項第三款所定評量表,應由醫院出具,並於出具後五日內送交保險人。已請領本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資格者,應停止發給,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被保險人得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請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