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保險人應每二個月,將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被保險人數統計表。二、各項給付統計表。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終時,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資料送保險人,由保險人編具國民年金業務總報告。保險人應將前項總報告送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