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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2條(刪除)
- 第53條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
- 第54條(刪除)
- 第54-1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
- 第55條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
- 第56條戶政主管機關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應按月將六十五歲以上國民之戶籍及入出國等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直轄市…
- 第58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59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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