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第50條 法規:國民年金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0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