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第38條 法規:國民年金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三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第38條 保險人於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