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第29條 法規:國民年金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二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第29條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