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
- 第18-1條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
- 第19條本保險之保險給付,按保險事故發生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計算。月投保金額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基礎隨同調整。
- 第20條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
- 第21條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 第23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未檢附者,保險人應限期令其補正。
- 第24條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
- 第25條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其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前項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一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相關減領…
- 第26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
- 第27條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
- 第28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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