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溢繳之保險費,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或折抵後續各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無積欠或無可折抵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將溢收保險費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