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3條 法規: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3條 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於災害發生前有欠繳保險費情形者,自災害發生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催繳;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亦同。災害發生當時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受災國保被保險人得自繳納期限屆至翌日起延後六個月繳納,該期間不計收利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