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條 法規: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2條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符合政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所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核發有關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淹水、住屋受災,或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金規定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前項所定災後六個月期間,自災害發生之當月一日起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