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保險費及就醫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至本辦法發布前發生之風災、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經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後,依下列方式辦理費用補助:一、應自付之一般保險費:由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名單,保險人據以核計,並用以沖抵欠費及後續產生之保險費;如保險對象已死亡,則退還予其法定繼承人。
二、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一)保險對象自墊費用者,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於本辦法發布或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起六個月內檢據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二)本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尚未向保險對象收取者,依第三條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