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六章 檔案分析 第3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經保險人檔案分析審查,符合不予支付指標者,保險人應依該指標處理方式不予支付。前項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由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