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0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六章 檔案分析 第30條 保險人得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依醫事服務機構別、科別、醫師別、保險對象別、案件分類、疾病別或病例別等,分級分類進行該類案件之醫療資源耗用、就醫型態、用藥型態及治療型態等之檔案分析,並得依分析結果,予輔導改善,經輔導一定期間未改善者,保險人得採立意抽樣審查、加重審查或全審,必要時得移送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